城镇登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城镇大龄人员:
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
“零就业家庭”成员:
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全部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4050”人员:
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残疾人员 。
失地农民:
承包土地被征用,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农民。
军队退役人员。
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烈士家属。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这些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较大困难,政府通常会提供相应的就业援助和政策支持,以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改善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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