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一) 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 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
(三) 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
(六)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 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 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 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