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或需补齐的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审查。受理后,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人员于8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缮证。不予通过的进行退件处理。
领取结果。缮证后,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