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企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以后期间确认相关费用时,按应予以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不容易分清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用于补偿已发生费用,还是用于补偿以后将发生的费用。根据重要性原则,企业通常可以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对于金额较大的补助,可以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③返还政府补助时,按应返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⑷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