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董是合作学校或私立学校的主要出资者,资金投资或学术投资,构成了学校董事会,可以抉择学校的各项重大事务。
校长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办学机构管理部门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
相关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提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
校董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执行,但是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设立校董会的,由校董会提出;不设立校董会的,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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