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团员凡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每月按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1)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其交纳标准为月工资收入总额的0.5%;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以上者,其交纳标准为月工资收入总额的1%;(2)团员增加工资后,就从增加工资当月起,根据增加工资后的实际工资总额比例交纳团费;(3)乡镇企业中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外商投资、中外合资等企业中的团员,其团费交纳标准按(1)的要求执行;(4)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固定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农民中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乡镇企业中无固定收入的团员,按此规定交纳团费。
3、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交纳团费,交纳的比例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相同。
4、学生团员(包括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的数额为1角。
5、其他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6、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