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收取
及暖气、燃气双气初装费的取消的说明
本人查阅了国家和新乡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整理如下:
1、2001年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
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 中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2008年8月14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其中第六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表明开发商在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就已经且必须交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3、2009年2月28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9】15号)】第二项第2条中再次明确规定“按照《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政〔2008〕22号)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免收其项目(用户)天燃气、热力入网费。”
并且在第四项中明确说明了城市配套费包含“燃气、热力、供水”在内的施工资金的后续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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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新乡市免交暖气初装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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