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上述“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的规定,在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笔者认为应该明确为“税前工程造价”,以体现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同时保持了财企[2012]16号文件对不同企业规定的一致性。
建筑业企业每月根据结算情况,按照税前工程造价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按照规定,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