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适用对象包括

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官网显示,该条例的适用对象是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并不包括人民军队。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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