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证件在什么范围内吊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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