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价格分值的规定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为30%—6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为10%—30%。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
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值计算
报价得分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
方法一:偏差率=(供应商评审价格-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100%。如果供应商的评审价格>评审基准价,则报价得分=F-偏差率×100×E1;如果供应商的评审价格≤评审基准价,则报价得分=F+偏差率×100×E2。其中F为本章规定的报价所占的分值;E1是评审价格每高于评审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评审价格每低于评审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可大于等于E2。
方法二:报价得分=(递交最终报价的所有供应商的最低评审价格/供应商评审价格)×F,F为本章第3.1(3)目规定的报价所占的分值。
方法三:有报价合理性打分,具体方法为:
报价计算分(80分):
供应商评审价格等于评审基准价时,得70分(基准分)。
评审价格每高于评审基准价1%在基准分基础上扣1分,最低得55分。
评审价格每低于评审基准价1%在基准分基础上加1分,最高为80分。
评审价格低于评审基准价10%以上时,每再低1%在80分基础上扣1.5分。
若评审价格低于评审基准价20%以上时,得65分。
中间采用插值法计算,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