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10%津贴的最新规定如下:
享受津贴的岗位范围
病房、放射科、门诊、手术室、急救中心、重症监护室、消毒供应中心、内镜室、导管室、血液透析室、诊区治疗室、体检中心、护理外勤队等岗位工作的护士。
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
津贴的发放条件
工作不满20年的护士,在调离岗位后,不再享受10%的津贴,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
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护士,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调离岗位后从事其他工作,可以继续享受10%的津贴。
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岗位的,经医院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者,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离后第2个月起停发10%护士津贴部分。
在原单位工龄满20年,调入其他医院但未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不能享受10%的津贴。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护理人员,取消10%的津贴。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十二条。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护士的工作积极性和待遇,确保她们能够依法享有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建议医院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