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典当行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股东资格
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控股(51%)以上,自然人不能成为控股股东(满18岁即可)。
法人股东需要成立满3年,其中2年盈利,行业不能是房地产、金融等公司。
自然人股东需要近3年的年收入不低于40万(以当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为准),或者家庭年收入不低于300万(家庭成员所有的个税申报数目相加)。
注册资本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注册资本需要满足300万元的较低限额,部分较低限额的投资形式必须是货币投资,而不是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
营业场所和设施
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管理人员和评估人员
需要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法人股东要求
必须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治安管理要求
必须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国家统筹规划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其他要求
股权锁定期3年,期间不能转让,锁定期过后每年所有转让的股份比例相加不能超过50%(100%转让股权需要3年时间)。
对房地产行业或者用于房地产的公司,单笔放款资金不能超过总资金的10%。
建议在设立典当行之前,详细咨询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要求,并确保所有条件均符合相关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