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款支付比例的规定如下:
一般规定
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特殊规定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比例可以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要根据工程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预付款比例。一般情况下,工程款预付比例不能低于合同金额的10%,但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30%。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既保障承包人的利益,又防止发包人过度拖欠款项。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