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
新增人员按照临发〔2018〕12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双一流”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人才津贴,补贴期限3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50%。既往人员按照原发放标准进行发放。用人单位申报前应认真对照申报条件,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向各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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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人员按照临发〔2018〕12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双一流”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人才津贴,补贴期限3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50%。既往人员按照原发放标准进行发放。用人单位申报前应认真对照申报条件,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向各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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