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按民法典还是劳动法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的条文中虽无直接涉及劳动关系的规定,但是如果进行深入解读,会发现民法典对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已经作出规定。其第198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处的仲裁时效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时效(两年)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这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为特殊诉讼时效的地位,也从立法上明确了民法典之于劳动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对劳动法作为特别私法地位的立法肯认。

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劳动法规则要与一般的民法规则相协调。以年龄为例,由于劳动法上存在最低就业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如何与民法典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相协调便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民法典第18条有关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通常认为依据是劳动法规定的16周岁最低就业年龄,但二者并不完全协调: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坚持外出工作,其监护人坚持其应该在校学习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回归到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规则,针对劳动关系领域作出特殊规定,应是协调二者关系的方向。

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明确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还将进一步促进劳动法特殊规则的改革和完善。二者关系的明确意味着在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上,不会再存在含混的空间,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当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能够填补因劳动法规则不完全性造成的裁判规则空白,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消除地方裁判规则存在的土壤;另外,出于对一般规则大量适用会冲淡劳动法特别保护立法宗旨的担忧,也会促使立法机关加快完善劳动法特殊规则的步伐。这对于在七个法律部门中被公认最为薄弱的社会法而言,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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