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护险申请条件
(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称“第一类人员”);
(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称“第二类人员”)。
长护险评估流程
(一)提出申请。参保人员在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定点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含居家建床)手续后,可由参保人员或其亲属、代理人出示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向长护定点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失能或失智相关的疾病诊断证明等病历材料。
(二)机构初评。长护定点机构核对申请表信息、参保信息及申请项目,安排医疗或护理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申请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初步评估。经初评基本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每月定期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初评不符合条件的,长护定点机构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亲属、代理人。
(三)现场评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评估专家对机构初评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现场评估,由评估专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标准提出鉴定评估意见。组织评估的工作人员应核查申请人的参保凭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
(四)结果公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长护评估结果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及申请人所在的长护定点机构内公示,公示期7 日。在公示期内,申请人或长护定点机构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五)结果告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长护定点机构网上申报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将长护评估结果通知长护定点机构及申请人。
(六)复查评估。申请人自收到长护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原申请渠道申请复查评估。复查评估的程序及期限等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