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改增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根据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及消费税之和,分别乘以当地城建税税率(7%或5%或1%)、教育费费率3%、地方教育费费率2%,计算得出当月应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及税法规定征收“二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其他地区。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适用7%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或镇的,适用5%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镇的,适用1%的税率。
教育费附加:从2010年12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两者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
1、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2、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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