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全年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残保金缴纳额=(上一年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一年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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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全年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残保金缴纳额=(上一年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一年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6年残保金缴纳额=(2015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5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5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6年残保金的征收标准:
根据广东省残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粤残联[2015]29号)文件精神,对小微企业实行免征残保金,认定标准和免征对象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请在年审期内前来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额=(上年度在职职工数×所在地规定的安置比例-安置残疾人员工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企业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一般来说,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1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1年以上,中途离职或退休,或是在下半年才签订的1年以上的合同,此员工应计算在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内。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人数×用工算术平均月数÷12个月(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
季节性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算数平均月数÷12个月(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例如:季节性用工有100人,用工时间为2个月,季节性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数=100×2÷12≈17人。
在计算中残疾人人数是指已经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人数(如果企业安置了10名残疾人但是没有申报审核或者因为别的原因错过了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时间,在计算缴纳残保金的时候是按照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来计算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主要审核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残疾人需要有合法的证件、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且不存在双重、多重就业,企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在残疾人就业情况认定的过程中残疾人不受户籍限制。和在职职工计算一样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公司。
参考资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以下以成都残保金计算为案例:
保障金按月计算,按年汇总一次性缴纳。月应缴额按上年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计算。成都保障金月应缴额=(上年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备注: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 12再 除以用人单位当月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例如:A公司在职200人实际安排残疾人0人 在职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200*1.6%-0)*10000=32000元
所以A企业一年应缴纳残保金为32000*12=384000元
每年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事业企业都要根据上一年的工资基数计算残保金。应是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