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应收账款是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二、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三、债权包括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只是债权的一部分。会计上的债权还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及应收补贴款等。
法律客观:《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等。《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