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关于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总结了“八审八看”的经验:一审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看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二审原始凭证的“台头”,看是否与本单位名称相符;三审原始凭证的日期,看是否与报账日期相近;四审原始凭证的“财务签章”,看是否与原始凭证的企业名称相符;五审原始凭证的用途,看是否是“发票”联或“收据”联;六审原始凭证的金额是否等于数量乘以单价,大小写是否一致;七审相关人员的签字。看手续是否齐全;八审原始凭证的“脸面”看有没有涂改、刮擦、挖补现象。《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二)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的监督会计账簿是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单位经济活动的簿籍,是了解一个单位全面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而财务报告是反映一个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浪量的书面文件。认真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报表,审核监督账簿和报表的各项内容,确保账簿记录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全面,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会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方面存在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多套账,用来满足不同方面的需要;
二是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用来满足小团体利益;
三是销毁账簿,以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规范》第十六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规范》第七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我国《刑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也对编造假账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三)对财产物资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对财产物资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各种实务账簿,加强检查,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规范》第七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监督,以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