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前置资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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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 一、申请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答其他回答(3条)

  •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

    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

    一、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注册会计师行业属诚信行业,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卫士”。截至2013年,中国共有执业注册会计师98674人,未来市场需求仍会很大,但这一“诚信饭碗”难考也难端。

    截至2013年,中国有会计师事务所8066家,从业人员约30万人。

    2011年行业业务收入达到436亿元,年收入过5亿元的本土事务所达10家,2012年业务收入预计突破500亿元。

    据了解,截至2013年中国注册会计师的人数仍未与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相匹配。

    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2011年至2015年发展规划,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将达到12万人,同时,预计将有600名具有国际认可度的注册会计师。

  •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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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贞一影视
    贞一影视 2026年08月06日

    我是乐学网的签约作者“贞一影视”!

  • 贞一影视
    贞一影视 2026年08月06日

    希望本篇文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前置资质吗》能对你有所帮助!

  • 贞一影视
    贞一影视 2026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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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贞一影视
    贞一影视 2026年08月06日

    本文概览: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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