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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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