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2月1日起开具的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由自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延长至9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奖发票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7号)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奖发票的公告》的政策解读第二条规定:“中奖者有两种兑奖方式:
一是到税务机关兑奖。中奖者可到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任何一个兑奖点兑奖,全市通兑。有奖发票中奖者须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持未分开的发票联和兑奖联到税务机关兑奖点兑奖。万元以上大奖的中奖者须在有效兑奖期限内,持中奖发票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税务机关兑奖点办理兑奖手续。二是即开即兑代兑单位兑奖。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当场刮开中奖后,可由开具发票单位即时兑付奖金(即开即兑单位采取自愿代兑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