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直接材料成本,包括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成本,应专门设置“直接材料”等成本项目。这些原料和主要材料一般分产品领用,应根据领料凭证直接计入某种产品成本的“直接材料”项目,如冶炼用的矿石、造酒用的高粱、制皂用的油脂等,通常是按照产品分别领用的,属于直接成本,应根据领料凭证直接记入某种产品成本的“直接材料”项目。但是,如果是几种产品共同耗用的材料成本,如某化工生产的用料。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记入各有关产品成本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在消耗定额比较稳定、准确的情况下,通常采用材料定额消耗量比例或材料定额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1. 分配率=材料实际总消耗量(或实际成本)/各种产品材料定额消耗量(或定额成本)之和2.某种产品应分配的材料数量(或成本)=该种产品的材料定额消耗(或定额成本)*分配率 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除按上述方法分配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分配。比如,不同规格的同类产品,如果产品的结构大小相近,也可以按产量或重量比例分配,具体的计算比照上例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