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2.计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1-25%)-城建税及附加其中:20%为费用扣除额;25%为展业成本,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3.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款=(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虽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在预扣预缴个税时,不是按次预扣预缴,而是按照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税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2)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在计入综合所得时,不仅需要减除20%的费用,还要扣除收入额25%的展业成本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