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税收政策如下:
1、需要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计税标准税目为“生活服务”类“教育医疗服务”。该诊所属于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销售;
3、起征点以下按季度申报,营业额达到9万(含9万)以下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但每季度必需零申报)。起征点以上按季度申报,季度营业额超过9万的按定期定额户管理缴纳增值税(具体税额由税务机关核定),税率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