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有关计算方法:(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上期留抵税额(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 货物到岸价 + 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 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征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由此,题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400 * (17% - 15%) = 8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600 * (17% - 15%) - 8 = 4万元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4)- 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400 * 15% = 60万元免抵退税额 = 600 * 15% - 60 = 30万元假设,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20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 = 2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 = 30 – 20 = 10万元退税后(或者确认应退税后),期末留抵税额 = 20 – 20 = 0万元假设,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 = 3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 = 0万元退税后(或者确认应退税后),期末留抵税额 = 50 – 30 = 20万元关于补充问题。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的增值额,是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来实现对货物增值额征税的目的。通过对货物的整个生产流通中各个环节增值额的分别不断地征税,使得该货物累计交纳的增值税即为货物的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这就是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因此,在增值税税制下,国家只需根据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与税率(退税率)的乘积进行退免税,即可将该货物所有环节已经交纳的全部增值税税额给予退回并免税,这就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理。在出口生产企业免税购进原材料,加工成品后对外出口的情况下,由于是免税购进货物,因此,进项税额为零,或者说国家并未对该货物征收到增值税。如果机械地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理的退(免)税方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与税率(退税率)的乘积为退(免)税额)进行计算退(免)税的话,则将出现“未征但多退(免)”的现象,而该多退(免)的税额就是免税购进原材料的被免征的税额。因此,在计算该货物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按照扣除这部分被免征税款后的余额进行退(免)税,于是也就有了出口退(免)税计算中的两个公式,即:免抵退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这两个公式中的两个“抵减额”,抵减的就是被免征税款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