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由于“所得人”进行了符合规定的“公益捐赠”才会有的一个概念。“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就等于在没有“公益捐赠”情形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般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在《个人所得税的底层概念》中讲解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厘清“所得人”是谁,以及“所得人”取得了哪些“所得”。在确定了“所得人”取得相应的“所得”之后,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及需要缴纳的税款。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人”分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另外,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计算“可扣除的捐赠额”的前提是,“所得人”进行了符合规定的“公益捐赠”。“所得人”只有进行了符合规定的“公益捐赠”,才能扣除“捐赠额”,那就需要先明确什么是符合规定的“公益捐赠”。进而,在“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之上计算得出“可扣除的捐赠额”。
是因为“捐赠额”未超过“所得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是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