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流程1.受理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由窗口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收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书》。窗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政策法规股,实地对仓储条件、粮食检验设备等内容进行实地检查,签署合格意见。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3.审批粮食局领导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意见,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批决定意见,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根据审批决定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4.制证发证不予批准的,载明不予批准结果的《办结通知书》代替《不予批准决定书》。予以批准的,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在作出批准决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粮食收购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