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方式
1、企业期末盈利,利润分配分录为:年利润结转至利润分配: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及任意盈余公积:借:利润分配—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3、分配股利: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4、结转已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5、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6、企业期末亏损,利润分配分录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通常为年度)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初次分配。
所扣除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分给联营企业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以及企业各种单项留利(如留给企业“三废”产品的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等。
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进行税前利润分配后,应在承包经营期内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形式(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等)上交承包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和调节税。
全部所得额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额,即为企业应税所得额。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应交纳的税额,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应税所得额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留利。以企业留利为基数,按规定比率将企业留利转作各项专用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