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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一笔财政补贴后,2008年新法实施后的不征税收入有限制规定。 目前应按新法及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款,除明确的不征税收入外,均应视做应税收入。但是根据实施条例第26条,如国家财政总局再有配套办法下发明确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的,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2,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是这样的,如果你收到的财政补贴是在一段时间使用的,先记入递延收益,在按期记入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一次性的,收到时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 3,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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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补贴时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2、月末转入本年利润时借:补贴收入 贷:本年利润如果有财政、税务部门的文件规定此财政补贴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则企业将该补贴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前提是企业全年实现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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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做账,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企业以发生费用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长期资产(如购买固定资产) 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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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财政部门的补贴,首先在会计科目一级科目,损益类帐户增加补贴收入,则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XXX(现金) 贷: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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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1,收到一笔财政补贴后,2008年新法实施后的不征税收入有限制规定。 目前应按新法及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款,除明确的不征税收入外,均应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