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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暂估入库,在汇算清缴时尚未取得发票的,要调增应税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申报填写纳税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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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个你就知道了。
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发票 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笔货款分批开具发票的情形。对于已经开具发票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发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具发票的那部分原材料的价格。
【例3】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2.5元。
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千克,经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为2.6元。
9月5日,按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4 680元,B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A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5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5 000
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 260
贷:原材料——甲材料260
9月1日,冲暂估价: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
贷:原材料5 000
9月5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4 680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1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 000
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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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乐学网的签约作者“兽狂”!
希望本篇文章《采购商品无法取得发票,以后也无法取得,估价入库后,汇算清缴申报时怎么调整!》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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