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税务机关报失、向购买方提供证明、申请已报税证明等。
1、向税务机关报失:专票丢失,需要向销售方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并由代收取挂失登报费用,再在税务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向购买方提供证明:销售方丢失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后,可以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和记账凭证。
3、申请已报税证明:销售方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中的一联,可以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