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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的相关规定:交接原因: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监交: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交接要求:
①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后续要求:
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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