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土地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总和,包括营业税+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工本费等。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三条(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 土地使用权 ,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率为5%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税。率为5% 2、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
3、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根据此规定,
法律客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