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普通发票开具的法定要求:
1. 当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产生收款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可由付款方开具给收款方。
2. 开具发票时,必须遵守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并由其统一监管生产发票的机器。同时,开具的存根需按序列号装订成册。
4. 发票仅限于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超出范围时,应在营业地点开具。
5. 税务登记发生变更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发票的变更手续和发票购销簿。注销税务登记前,需交回发票和购销凭证。
6. 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付款时应向收款人开具发票,不得要求更改产品名称和数量。
7.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