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进行了修订,于2017年10月25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18日,修订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1月22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 4 号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