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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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一、申请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答其他回答(5条)

  •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

    一、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1、申请设立一般合伙企业会计事务所,需要两个以上合伙人。

    2、申请设立特殊的一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时,其合伙人需要15人以上,注册会计师需要有60多名会计师,合伙人不得超过60岁,他们还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过去3年没有申请会计,没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财务部门决定不受理、核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书面合伙协议。

    4、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固定办公场所,此外,拟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不应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相同或相似,也不得使用侵犯公共利益或误导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名称。

    (二)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注册会计师事务,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一、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受理条件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1、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2、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上述合伙人应当具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取得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具备依法成立3年以上,注册会计师数量不低于50名(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事务所商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合伙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前3年内该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设立的分所应具备分所负责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有固定办公场所。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三、所需资料

    见附件。

  • 有两个人以上的合伙人,且具备专业注册会计师五名以上执业满两年,有事务所合伙协议,固定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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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兴54504
    高兴54504 2026年08月03日

    我是乐学网的签约作者“高兴54504”!

  • 高兴54504
    高兴54504 2026年08月03日

    希望本篇文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手续》能对你有所帮助!

  • 高兴54504
    高兴54504 2026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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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兴54504
    高兴54504 2026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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