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做错谁负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
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
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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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谁做错谁负责的情形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