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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十章 休学复学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第三十七条(休学申请)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限)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第三十九条(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第四十条(休学延期手续)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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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上海高中如何办休学》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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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十章 休学复学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2、学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