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对外公布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发布了标准对应的适用范围,并宣布于今年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
闽西新闻网记者获悉,此次调整的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共有四个档次,分别为每月1500元、1350元、1230元及1130元。新罗区适用第二档次标准,即每月1350元;漳平市、永定区、上杭县适用第三档次标准,即每月1230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适用第四档次标准,即每月1130元。较去年相比,此次我市工资最低标准调整后每月均提高了180元。
记者还了解到,在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同样分为四个档次的标准,分别为每小时16元、14.3元、13元、12元。新罗区适用第二档次标准,即每小时14.3;漳平市、永定区、上杭县适用第三档次标准,即每小时13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适用第四档次标准,即每小时12元。
省政府表示,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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