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60天
因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拟相应取消第47条关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拟改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励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这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为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不再享受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不再享受增加产假30日。
据悉,据国务院2012年4月18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依此计算,我省女职工生育今后或可享受产假158天。
取消带有强制色彩的避孕节育措施
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带有强制色彩的避孕节育措施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提倡自愿选择有效的节孕措施。提倡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环检、孕检和生殖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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