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说明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含1年),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规定;
3、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期限的,即: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详细情况如下:
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
a、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b、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分升的医疗费用;
c、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d、其它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报销说明: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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