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交诉讼费时,可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相关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企业预交诉讼费时,可做以下账务处理:
1、企业预交诉讼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法院名称
? ?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2、如企业胜诉,收到退回的诉讼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 ? ?贷:其他应收款——法院名称
3、如企业败诉,收到法院开具的结算发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 ? ?贷:其他应收款——法院名称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主要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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