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人社部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的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从第十四条中可以看出,如果在事业单位工作满10年后,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那可以提出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满足这两个条件,也算是终身制了。
但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的第十五条到十九条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有连续旷工15日,一年内旷工30日,事业单位可以解聘合同,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也可能被解除聘用合同。
虽然事业单位被人们奉为铁饭碗,但前提是要每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够勤勤恳恳,脚踏实地地工作,考核合格,不犯大错,才能确保工作的长期稳定。也就是可以实现所谓的终身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