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意义上讲,行政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单位,其主要以财政拨款、差额拨款、行政或服务性收费及对外营业性服务而取得收入,容易被人们误认为不是纳税单位,但实际上,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随着相关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行政事业单位成为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均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
一、行政事业单位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而行政单位不办理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