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适用范围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除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以外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申请条件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禁止申领情形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申请材料
《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原件1份(通过互联网审验学习的,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办理流程
审验教育
一是申请人自行登录“公安交通管理服务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自主完成线上审验教育学习(系统自动传送)
审验教育申请
审验教育适用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且尚未达到12分的, 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以及校车驾驶人。
用户通过该功能可以申请网络教育或现场教育方式来完成审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