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备案登记是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性环节。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在备案登记阶段应对报备文件的报备时限、报备格式、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对报备时限的审查。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对于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当前,由于电子备案工作尚未正式全面开展,靠纸质文本报送备案受制于邮寄、接收等因素较多,往往会使报备的及时性受到一定影响。
对报备格式的审查。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的电子文本;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制定主体符合规定但报备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