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如需要分户,请提供合法的产权证件,公安机关根据产权证件给予分户,如果没有则不能分户。另:贵州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事指南中一是对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买卖全同、廉租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等,书面申请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是对于农村建房将户口迁入的,需提供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和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使用权证明。
市民本人也可关注贵州公安“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在办事大厅的户籍栏中可查询更为详细的相关内容。


